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安全充电,在站点设置集中停放场地和充换电设施。鼓励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电动自行车配备充电行为监测装置,及时提示预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