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用电安全的相关要求建设、安装、运营。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充电设施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巡查、检修,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鼓励在住宅建筑电梯内安装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