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外,下列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控制室、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二)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四)从事电气焊接、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