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支持和引导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将火灾保险费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关联浮动,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