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福利院、养老机构(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或者托管机构等经营服务场所,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未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鼓励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服务对象居住和主要活动的区域安装具有联网功能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简易喷淋装置,并确保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具备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为无人照料的儿童及残疾人、独居老人、精神障碍患者的住宅安装具有联网功能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等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