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木材加工、家具生产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落实锯切、打磨、喷漆等工序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