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利用城乡自建住宅从事家庭生产加工、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得设置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金属栅栏,以及阻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