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确需值守居住的,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住宿区域应当靠近安全出口,并与非住宿区域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二)配备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