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车通道和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施工单位进行动火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按照单位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二)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现场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动火作业的人员资格、作业环境、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动火作业;医院、养老院、宾馆等二十四小时营业使用的场所或者进行设备抢修等确需施工动火作业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配置现场监护力量等更为严格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