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应当采取下列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措施:(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配备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二)在出入口、电梯间等公共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消防设施操作指引等标识;(三)对消防水泵、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实施常态化维护管理,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带水联动测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