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对老旧街区、老旧住宅小区等区域实施更新改造的,应当同步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一)开辟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明显标识,严禁占用、堵塞;(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水源,配备轻型消防车辆,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三)对老化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实施更新改造,并安装漏电保护、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装置;(四)其他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改进措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