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措施:

(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建立健全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三)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并依法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五)推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