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既有建筑未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