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七条有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既有建筑未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