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资金投入,改善农村消防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采取下列火灾预防措施:
(一)组织建设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口、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设施;
(二)保障农村公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农村公路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依法组织或者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维修、改造;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微型消防站。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