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