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并保持器材装备完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依法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