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养老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