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老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工作的;

(二)安排患有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人员从事护理、餐饮等服务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组织履行管理教育责任不到位,多次出现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