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障政策。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红十字会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