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建设兼顾老年人需求的智慧社会。

对医疗、社会保险、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高频服务事项,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现金和银行卡支付等传统服务方式,并配备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工具设备。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