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养老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或者护理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