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企业;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政府消防救援队超过三千米、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距离政府消防救援队超过五千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专业处置队伍,在火灾事故中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堵漏、关阀、输转等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