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十条有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负责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