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政府消防救援队。

建筑面积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且距离现有政府消防救援队超过三千米的,应当建立政府消防救援队。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