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消防救援部门应当设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定期向公众开放消防站,有计划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为公众提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