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教育、人社、科技、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教学、培训、科普和普法内容。

其他部门和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