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因修建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所在地消防救援部门;应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即时告知。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