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五条有效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疏散人员、组织力量扑救,并向实施火灾扑救的消防队提供火灾现场的相关信息。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