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政府消防救援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布和重大危险源等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政府消防救援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执勤制度,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