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特定场所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用于出租的住房除厨房外,其他区域不得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住宿的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炉灶等容易引发火灾的物品。出租房屋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电气线路应当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