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量一百千克以上的,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并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设备,禁止与燃气灶具一起布置在厨房间内。

禁止在下列场所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一)高层民用建筑、城市综合体、地下建筑;

(二)人员密集场所用餐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本体;

(四)其他不具备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条件的场所。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