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特定场所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量一百千克以上的,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并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设备,禁止与燃气灶具一起布置在厨房间内。禁止在下列场所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一)高层民用建筑、城市综合体、地下建筑;(二)人员密集场所用餐区;(三)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四)其他不具备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条件的场所。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