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特定场所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中供住宿的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