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