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特定场所火灾预防第二十条有效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