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储量、危险特性、处置对策和安全防护措施等信息。

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应当统筹建设应对火灾事故的基础设施,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系统,建设监测预警平台,健全火灾事故联动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