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对老旧小区、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造,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一)开辟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二)设置消防水源,配备小型消防车或者消防摩托车,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