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取水码头等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蓄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