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消防救援部门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并报消防救援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