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消防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消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消防训练设施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用地、水上岸线,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