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商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等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承担消防安全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联合开展演练、协同扑救火灾等职责。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