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