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