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