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