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四章 公共交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视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