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使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残疾人证。

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