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