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已建成的住宅区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标准的,残疾人可以根据出行需要,在不破坏建筑物本体功能且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对所居住住宅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