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和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