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