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