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残联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住房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一)道路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和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和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旅游景点、公园和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其他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告知残联,残联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