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